从一起基层民政干部受贿案看政府信息公开必要性 一个基层民政局的社会福利科科长利用手中的材料审核权,大肆索取和收受贿赂,竟是钻了政务信息公开不到位、个人权力过于集中的漏洞。3月15日,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原科长赵沪光因贪污2万余元、受贿73万余元,被闸北区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办理该案的闸北区检察院通过个案调查,建议民政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和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方面,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 1 仅有审核权却“狮子大开口” 赵沪光只是一个基层民政局的社会福利科科长,他怎么能够轻而易举地索取大量贿赂?他手中的权力又是怎样运作的呢? 20世纪60年代,在政府的统一动员下,上海市曾经有一批居民被下放到了安徽。2002年,为了照顾这些人员回沪,上海市对回沪人员的范围、条件、审批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指出,这类人员回沪申办户口,由各区民政局的福利部门负责受理,按相关条件审核把关后,再报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办理。在闸北区民政局,作为社会福利科科长的赵沪光就负责本区这类人员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核。也就是这项审核权,让他有了索贿的机会。 李运书,就是赵沪光的索贿对象之一。李运书的父亲是20世纪60年代被从上海下放到安徽的居民之一,李运书也因此到了安徽。2002年,李运书听说符合条件的下放户可以把户口迁回上海的消息后,来到了闸北区民政局。赵沪光接待李运书时说:“你的问题可以在2003年春节前解决,但需要花些钱打通关系,我可以提供帮助。”对办理户口的程序、条件并不知晓的李运书,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了赵沪光身上。每次找赵沪光询问办理情况时,李运书总会带上几千元现金或者高档烟酒给他。谁知赵沪光一直没有下文,李运书送的钱物已达三四万元。赵沪光就是利用这些前来申请审批的人员不了解有关规定,连哄带骗地从这些需要政府帮助的人手中索取贿赂。仅靠维修自行车维持生活的李运书再也拿不出钱时,赵沪光又表示能帮助他解决钱的问题。接着,赵沪光以李运书的名义申请社会慈善基金的大病困难补助,几次申请得到的6500元也落到了他的腰包里。 当然,像李运书这样遭遇的人不止一个。在办理下放人员户口回迁材料审核过程中,赵沪光大都是和当事人私下接触,直接提出金钱方面的要求,有时甚至漫天要价,如果一时达不到目的,他便采取百般刁难、拖延时日等办法,迫使这些下放户就范。原本这项政府为被安抚对象提供救助的一项利民措施,却因为有关部门政务信息不够公开,权力缺乏监督,给了赵沪光可乘之机。 2“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了他索贿的资本 一夫当关 随着上海社会老龄化的加快,为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近年来,上海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扶助民间养老机构的政策,鼓励有能力的个人和社会团体开办敬老院。对个人办敬老院的,按床位和吸纳失业人员的人数等给予一次性财政拨款支持。申办这类机构的材料也由各区民政局的福利部门负责审核。 这样的一项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在闸北区,也是由赵沪光一个人负责审核办理的,所以,这项审核权也成了他索贿的工具。2004年年初,某印刷厂厂长马某听说个人办敬老院可以得到政府扶助的消息后,便与早先已经认识的赵沪光联系。赵沪光借机以借的名义多次向马某索要钱财。同年9月6日,接到赵沪光的电话后,马某夫妻俩急忙赶到他的办公室。赵沪光对他们说,你们要办敬老院先要付15万元押金。马某夫妻二人表示怀疑,要他拿出依据。赵沪光见势不妙,就以帮领导办事需要花钱为由,要求马某借给他15万元,并保证一个月内归还。马某虽然知道这只是赵沪光索要钱财的一个借口,但迫于无奈还是凑了15万元给他。后虽多次催要,但赵沪光一直未还。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另外几家敬老院负责人的身上。某敬老院负责人黄某对办案检察官说:“我们也是实在没办法,我们个人开办敬老院,民政局是主管部门,他是主管领导。我们需要的许多东西都在他手里,他开了口不给行吗?” 正是由于权力过于集中,政务活动运行不规范、不透明,使赵沪光有机可乘。如果民政局对开办敬老院的程序规定得清晰明朗,办理审核事项也不是赵沪光一人包办,信息又易于获取,那么,赵沪光又怎么能以开办敬老院需要“押金15万元”为借口骗取钱财呢?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2002年至2004年间,赵沪光在办理托运救灾物资时,指使搬运公司采取虚开加价运费后返还现金的办法,先后从本单位套取现金及在福利彩票活动中贪污,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先后向辖区内敬老院等9家福利机构索取、收受现金、交通卡、礼券、报销发票等财物,向9名申报上海户口的下放人员索要、收受财物,收受公墓代办人员贿赂,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3开展案后预防推动民政部门信息公开 一字之差 张浩/漫画 在采访中,闸北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的检察官对记者说,民政部门是一个直接面对社会弱势群体并维护其利益的部门,政府对急需国家和社会救助的社会人群的帮助,是通过这个部门的工作得以实现的。而需要民政部门救助的对象,均生活在社会底层,他们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比较窄,能力比较弱,个人维权意识也比较差,因此这个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和办事程序透明、权力监督等,就显得尤为迫切。一旦出现问题,这些群众就丧失了获得救助的安全保障了。对他们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会因此受到严重的影响。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基层民政干部虽然官职不高,但直接处理关系民众利益的事,因此责任重大,属于重点岗位。本案中的赵沪光从1996年至2005年一直担任闸北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时间长达10年之久,从其犯罪记录可以发现,他的贪污、受贿行为也主要集中在这10年。因此,对重点岗位的人员定期轮换,加强权力运作的监督显得非常重要。 正是这个原因,在查办赵沪光案后,闸北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开展了个案调查,通过调查研究、个别访谈、案例剖析,向发案单位提出了改进和防范措施。民政部门针对赵沪光案暴露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措施。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案的查处,在闸北区政府机构引起了强烈反响,该区区委书记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将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转发全区各个机关,要求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关注细节管理,加大监督力度。 闸北区民政部门在对民政救助对象的审核环节上,增加了居委会听证的程序,成立了居委会社会救助预审小组,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由常住居民代表听证等;在救助金发放环节上,他们给受救助的对象设立了银行账户,办理了银行卡,由银行统一支付,避免了在支付过程中的拖欠克扣现象。 该区民政部门还专门制定了接待下放安徽人员户口回迁申请办理接待工作流程,将接待规则、分类登记、发号受理,以及发放权利义务告知单、提供材料明细、监督联系方法和报批程序等全部公开上墙上网。在检察院的帮助下,他们还制定了多种表格,将相关的工作流程格式化操作,既规范又公开,杜绝了暗箱操作。 专家观点 政府信息公开是预防腐败的前提 官员的腐败行为好比躲在阴暗角落里的病菌,一旦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便难逃灰飞烟灭的结局。因此,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是预防腐败的重要前提。 我们说公众是预防腐败的主体力量,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对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渴望以及参与民主政治的意愿,将形成一股强大的制约力量,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办事。但监督的前提是充分保障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否则监督便无从谈起。政府越是透明,公众对行政过程的了解越多,对政府机关进行监督的能力也就越强,政府官员就越不敢违法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也就越小。因此,从减少腐败和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政府必须尽可能地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廉洁的政府首先必须是透明政府,只有自觉公开政务信息,便利公众监督,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官员的腐败。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普遍经验,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各自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向成员国明确提出了建立“透明政府”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不懈地为实现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透明而努力,但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公务员心怀利己之念,不愿、不敢、不想公开有关政务信息,不肯接受群众监督,甚至直接通过控制政务信息从事权钱交易的勾当。这种状况的存在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环境,妨碍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所以,加快建立、推进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当务之急。 首先,转变观念,加强认识,将透明政府、阳光政务的理念深植到每个公务员的内心;其次,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形成制度约束,将行政公开确定为政府部门的义务;第三,责任落实到位,监督保障有力,确保公开制度获得实效。目前,上海、广州等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即将出台,这必将提高公众对政府机关进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预防腐败工作取得更显著的成果。 (作者:林中明 李国仕 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