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提供应税服务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如下:应税服务收入/(1+3%)=不含税收入额;不含税收入额*3%=应交增值税额。应税服务项目的价税合计(即发票总金额)=不含税收入额+应交增值税额。
(合计收款额或者发票合计金额 / 1.03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