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诚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到新工作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