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论:免费不等于免责!!! 消费者将车辆停在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场,是接受商家提供的服务之一,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场理应进行赔偿。 您“必须”提供的有效证据:1.停车的证据2.消费发票。可以确定您在该时间段内在被告处消费,因而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消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场在提供消费服务时,依法负有保障原告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商场为客人提供停车方便,而且停车场所在商场范围内,应视为商场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由于商场过失导致车子丢失,所以商场得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所特定的服务性质,决定了他们为客户保管财物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他们提供的免费停车场是服务的一个内容,免费不等于免责,既然是一项服务,因服务不到位、不周全而导致丢车,就理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