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
第一、关于您在提问中涉及到的三个词语的解释,一是上诉是指不服一审判决而要提起二审的程序,二是法律上没有另行起诉这个术语,三是申诉是指不服二审判决而要求重新审理的程序。
第二、调解书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综上,我的答复是:调解书的存在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因而不能上诉或申诉。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仍然有机会考虑是否接受。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继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所以不产生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问题,不允许当事人上诉。调解书生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了,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
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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