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979年的刑法比1997年修订的刑法轻,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
下面是刑法修订前后轻重对比: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轻兼从旧原则,那个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就适用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就是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1994年案发的致死刑事案件适应于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单的说,遵循新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