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规定,军人在服役期间应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军人退役时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退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11年11月1日公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可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所以你的服役年限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你可以提供相关资料到您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先建立一个养老保险关系,确定视同缴费年限时间。待今后外地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时再予合并计算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