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第5、第6条,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有如下规定:
(1)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2)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3)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4)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5)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