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2025-02-27 13: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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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0条规定: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隽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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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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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