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没什么用,对方肯定不承认复印件的真实性,如果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那样就有证据效力了,比如曾经拿原件和复印件都公证处进行过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或者有对方的签字,捺手印,证明原件与复印件见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在出示之后、被采纳之前,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应当由证据提出者提供有关制作者、提取者和保管者出庭作证,通过辨认确定其同一性,或者通过鉴真确定其真实性。辨认,是指由制作者、提取者和保管者等具有亲身知识的证人,辨别证据的来源和保管链条,其中就包括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诉讼一方提出的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辨认和鉴真可以确定其同一性和真实性,或者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