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幼儿在幼儿园因教师工作疏忽而受到人身损害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是可以要幼儿园负责的。
过程中要保留教师工作疏忽的证据以及幼儿受伤证明或治疗证明。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