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1.没有路灯的路口遇到直行。
“我是直行!” “我也是直行!” “到底是谁的责任?”
交警解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未规定哪边优先通行的情况下,需要让右侧道路的来车先行,所以图中的蓝车负全责。
2.没有路灯的路口遇到转弯。
“我是左转!” “我是右转!” “到底谁让谁?”
交警解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需要让左转弯车辆先行,所以图中的蓝车负全责。
3.窄桥、陡坡、隧道遇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