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来西亚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 法令:
1)第50条规定,不得从结婚日起未足2年的期间内提呈联合离婚申请。但如果申请人有合理理由,还是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
2)过了2年期限后,该对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约提前下)可以采用该法令第52条文,他们从结婚日期起 2年期满後向高庭提出一项联合申请离婚。如果已经协商好的,基本上是6-9个月就可以得到离婚庭令
3)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单方面提出离婚:
3.1)答辩人已犯通奸,而申请人已不能容忍与答辩人同居。
3.2)答辩人的行为已致使不得合理地期申请人可与答辩人 居。
3.3)答辩人在紧接提呈该项申请前已抛弃申请人为期至少连续两年。
3.4) 该项婚姻的各造在紧接提呈该申请前已分居至少连续两年。
当然如果申请人单方面提出申请,那么整个司法程序将会持续一段时间,因为如果答辩人不满意判决可能会提出上诉,你必须有心理准备一场持久战,至于律师费用,这也要看案件的复杂性才能决定,可能是几千到几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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