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本人带上户口本原件,二代身份证照片采集回执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进行身份证办理的,需要录入指纹。
需要当事人的集体户口卡(等同于家庭户口的户口本),具体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卡,去集体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
2、填写《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并经本人核对确认签字;
3、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采集人像及指纹信息;
4、缴纳身份证工本费:首次申请领取及换领的20元;补领的40元;
6、领取身份证受理回执后,根据办理进度的提示(原则上来说,60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前30天左右可取,但最晚不应超过90天可取),前往领取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