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法的问题,急啊!谢谢啦!

2025-03-04 18:40:0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甲的诉求成立。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创作者(即作者),这里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甲在A公司担任的是主要策划、剧情策划,直接参与了游戏的创作。而创意策划与主要策划、剧情策划不是同一概念,未能准确体现甲的工作性质和成果。
2.某学院在校内组织拍摄、制作完成并用于教学观摩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不购车过侵权。但某学院将《受戒》用于参与法国郎格鲁瓦学生电影节,观众主要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生及教师,电影节组委会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影片的放映场所系对外公开售票的电影院中的某一放映厅,这样的行为已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已构成对北影公司的侵权。

回答2:

1、是思想和表达的问题,即甲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个人认为他不能构成,策划和执行完全是两个概念,策划更多的是提供一个框架性的思路,可以理解为思想,思想需要通过表达来实现,而表达出来的成果才是作品。鉴于甲只是提供“思想"的策划者,所以我认为他的诉请不能成立。
2、构成侵权,其实吴琼的改编行为已经无法用合理使用来规避侵权了,因为将改编行为归为学术研究的范畴已显牵强。而之后的电影的参展,且对外售票实际已为公开放映,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