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体劳动者享有在法定节日期间休假的权利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二、劳动者的上班形式分为长白斑和三班倒
1.长白斑:全年上班250天/2000小时,休息(双休日)104天,休假(法定节日)11天。未包括带薪休假(下同)。
2.三班倒:假设全年上班时间符合2000小时的规定没有超过(往往有超过),全年休息(双休日)104天没有减少,那么,三班倒的工作性质决定劳动者没有在法定节日休假的时间,即便碰巧在法定节日没有上班也是三班倒轮休日的休息,不属于法定节日的休假。
三、由此可知,三班倒的劳动者没有法定节日的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法定节日的月份,按照当月法定节日的天数,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所以,你的4月份的工资,应该加上清明节一天三倍的日工资。
1、三班倒导致正休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不属于法定节日的休假。属于加班费用。 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定节假日予以补偿。
2、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清明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清明假期为例,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2日、3日这两个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如下:
一、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其中: 1月1日(星期二)为法定节假日,12月30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2月29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2月31日(星期一),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2月6日—12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其中, 2月6日(除夕)、2月7日(春节)、2月8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月9日(星期六)、2月10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1日(星期一)、2月12日(星期二),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共3天。其中:6月7日(星期六)照常公休,6月8日(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为法定节假日,6月8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6月9日(星期一)。
六、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3天。其中,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
七、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7天。其中,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9月29日(星期一)、30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上班,10月4日(星期六)、5日(星期)照常公休。
1、单位不能在正常的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公休的,安排其他的时间公休的,所安排的休息日。
2、既是公休日,遇有法定节假日的,公休日顺延。
只要你在清明节当日24小时之内上班了,就是加班,如果一个小时的班也没上,就是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