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是对!乙方当然可以拒绝收货。
首先,双方约定了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合同生效,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该合同在双方没有均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之前不成立也不生效。
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就是说,乙方如果接受了货物就代表其以实际行为开始履行合同,但本题中乙方并没有这么做。
综上所述:本案中鉴于乙方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合同本身不成立、不生效,对乙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在甲方单方发货后,乙方在保持货物原状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接受货物因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相关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