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青羊成一门诊部
主要违法事实:你
(单位)安排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袁**于2017年12月5日接诊患者张*,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出具处方,医师行为属于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你单位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完全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3月22日
具体好坏还需要自己再行斟酌。
望采纳
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