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以 20 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