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如下:法院拍卖和变卖的区别:1、程序不同:法院拍卖必须先出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2、期限不同:法院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和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法院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价,确定拍卖标的价值;变卖则无此程序。4、形式不同:法院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5、标的范围不同:法院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
拍卖与变卖:所谓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与拍卖相比较,两者都是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阶段中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及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主要有如下几点:
1、程序不同。拍卖必须先期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
2、期限不同。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介,确定拍卖标的价值;变卖则无此程序。
4、形式不同。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5、标的范围不同。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变卖更广,其地位也比变卖更重要。
6、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凡拍卖的物品,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换言之,凡没有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拍卖。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未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按照变、拍卖规定,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到场的申请执行人(也就是你们)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也就是第二次拍卖。如果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法院可以将该不动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而申请执行人仍不接受抵债的,应当在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变卖价格为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如果公告60日内无人愿意买,申请执行人还是拒绝抵债的话。法院就应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并交还给被执行人。
照你说的情况,法院还应进行第三次拍卖,如果还是流拍才是变卖,变卖不掉,你要么抵债,要么就要还给对方。这个情况你追究不到被执行人的拒执罪,因为他的财产已被法院控制并在处置过程中,所以你们要认真考虑到时抵债的问题了。
拍卖是合法处理财产的方式,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是很难认定对方拒绝执行的罪名的。
变卖是法院可以选择其他人或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不拘泥于拍卖的方式。至于是变卖还是自己要,要看你自己衡量车库的价值。
1、不可以。
2、变卖不再需要委托拍卖公司。变卖后不成功再归自己所有,还是直接抵给自己好,这是需要你自己权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