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属于政策性的优抚对象,非与本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其违反了单位的管理规定,视其的客观情况(如果因为伤病复发或因伤不适合其岗属于客观原因存在)与本单位的劳动管理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类特殊情况须完备程序:一是要征求工会意见,二是向民政局(安置办)和人武部通报情况并获得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作为一个五级残疾军人看了两位的回答,就以自身的经历告诉你们:回答是不完整的!
作为单位是因依据法规对于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作为工伤待遇,人缘好的就是其它病假也会得到工伤待遇的。但是我们五级六级的残疾军人是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类伤情,对于轻体力的岗位是可以胜任的,四级以上的残疾军人是属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是也有不少是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的、七级八级残疾军人属于轻伤残疾的军人,九级十级的还不能在企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时作为残疾人统计的轻微伤。
不管什么级别的残疾军人也要依据《劳动法》规定执行企业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因为依据劳动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劳动者(包含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这个是法定的,主管残疾军人的民政局也不会予以干涉。至于问题讲的“人事干事电话通知其上班”可能就会是单位的问题: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没有规定通知送达的方式和具体几次不予服从就是严重违纪的,另外规章制度有没有得到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和劳动者(含残疾军人)的得知;否则依据25条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会得到法律保护。
至于残疾军人确实不能胜任劳动岗位的,那么就要有单位或个人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有二:1、“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允许退休,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允许退职。
由于残疾军人是由《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发给抚恤金的,所以退役后接受的单位就不可能再与担当工伤补偿的责任,所谓“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那是没有的事情,社保局和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会支持,残疾军人抚恤待遇与本单位发生的工伤(含残疾军人在就业单位的工伤)有本质上的区别。
另外残疾军人和工伤者的等级认定也是有完全不同的标准的,所以“如果是6级以上的,未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合适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离开工作岗位。”那是完全错误引用的回答,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就是没有职业的(就是务农的)医疗保障是有国家承当的;
所谓的伤残津贴也不是工伤保险基金的那样少,而是每年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按照致伤原因(战、公、病)等级(1-10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为工伤。但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续12个月,最长为24个月。另外个人觉得如果该员工属于旧伤复发的,应另行进行工伤等级认定,且只能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鉴定出的工伤等级7级以下的,那么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必须正常上班,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6级以上的,未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合适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离开工作岗位。
如果不属于工伤,则按照其在单位的时间长短给予医疗期,医疗期满仍不上班的,如单位有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不属于工伤,则按照其在单位的时间长短给予医疗期,医疗期满仍不上班的,如单位有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现在怎么处理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