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你所说的那样。 现行政策规定:从2000年起,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改征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税率,即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政策规定,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未设置帐簿、或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规定保存的;不能准确核算收入、费用的;以及预期拒不申报纳税的。
(具体的可查阅文件) 因此,无论是否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交纳的都不是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那么对外的,或与外部有关的相关财务制度内容,可以不建立或不涉及这方面内容,但内部控制与监管所需要的相关内容,还是要根据实际需要,而设立的。 对于,征收方式的选择,个人看法:如果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与税务核定的行业应纳税所的率比较),则可选用核定征收;否则,在内外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查帐征收方式为好,缺点是会计处理的要求较高。 仅供参考,实际操作要多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