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如何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

2025-04-30 00:05:2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在侦查阶段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明确协助事项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价格认定工作开展的启动程序。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价格认定协助文书主要由《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有基本格式和细化格式两种)组成,提出单位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文书和相关资料均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回答2:

鉴定程序
一、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鉴定;
(二)受理价格鉴定;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鉴定报告书。
二、鉴定当事人委托价格鉴定,应当向鉴定机构递交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鉴定标的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鉴定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鉴定委托书应当附有鉴定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三、价格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应当对鉴定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价格鉴定受理条件的,鉴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签订鉴定业务合同,约定鉴定有关事项。
四、价格鉴定人员承办鉴定业务应当制定鉴定作业方案;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结果内部审复核制度。价格鉴定人员实施鉴定,应当对鉴定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鉴定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属不动产项目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经现场勘估后,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对关系鉴定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按照选定的鉴定方法进行估算,作出鉴定结果。
五、鉴定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鉴定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鉴定目的,鉴定日期;
(二)鉴定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鉴定因素分析,鉴定勘测数据,鉴定使用方法,鉴定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定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回答3:

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回答4:

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行政执法中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是指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受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委托,对其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无主物品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下简称涉案物品)进行价格公正性认定。
第四条昆明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办理市级委托机关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的专门机构。县(市)、区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的管理和监督,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办理县级委托机关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的专门机构;尚未设立价格认证机构的由县级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涉案物品价格认证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价格认证应当按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
第七条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工作中,对于重大案件,可移送上一级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机构办理。
县级委托机关委托当地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的涉案物品不在本辖区内的,受委托机构应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办理。
第八条涉案物品中的文物、字画、邮票、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价格认证,由价格认证机构按法定程序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再进行价格认证。
第九条涉案物品中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认证基准日物价部门制定的有效价格进行认证;属市场调节价的,按认证基准日当地市场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认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委托机关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应当向价格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实物。委托书应当载明涉案物品的品名、产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和购置时间及存放地(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获得赃物的时间、地点)、价格认证的目的和时限要求、价格认证基准日、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价格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受理;委托要求与认证机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
从通知委托机关决定受理之日起,价格认证机构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证结论;另有时限约定的特殊涉案物品,应在约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人员资格证书》或《云南省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价格认证工作。
价格认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认证工作人员共同承办,认证结论书由认证机构负责人审核。
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委托机关也可以向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回避:
(一)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证的。
价格认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价格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价格认证机构在完成价格认证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涉案物品的品名、产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认证依据、认证目的、认证基准日、认证方法、认证过程要述、认证结论、有关问题说明、作业日期、认证人员姓名及其认证资格证号、负责人签章、价格认证机构印章等。
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对《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有异议的,应当在结论书送达15天之内(诉讼期间除外)向原认证机构书面提出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申请;经补充或重新认证后,仍有异议的,可向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机构中请复核裁定。
案件当事人对《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有异议的,应当在结论书送达15天之内(诉讼期间除外)向委托机关提出要求,由委托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认证、重新认证或复核裁定。
第十六条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价格认证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七条价格认证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虚假认证、泄露案情及资料秘密,致使价格认证失真,情节后果较轻的由价格认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昆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二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