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不同看法:不一样的,所谓基金的意思就是只能动基金余额的利息,不能动基金的本金,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打破了不能动本金的说法,目的是利用维修资金维护好房屋,在2007年前的维修基金实际运作中利息不够用,物业得不到好的维护,2007年物权法实施后建设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强调维修物业既可以动用利息也可以动用本金,如果本金用完可以由业委会向广大业主再筹集。
本质一样,不同时期的叫法而已
1998年,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商品房在销售时征收公共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
2007年,建设部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来的公共维修基金改为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