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龙某本人来说,其明知布料是违法所得,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进行销赃行为。所以,利用这整批布料(赃物)所获得的差价利润,也属赃款,即非法所得,所以,龙某的非法所得是16-15的差价。
如果要想判刑轻一点,建议还是先主动上交并主动认罪为妙。如果最后被司法机关侦查而掌握到所有内情的证据的,则不但所有款项都要被缴(包括姚某收到的部分款项),当事嫌疑人还会没有了得到从轻判决的机会。
如果刘某不知情,那么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也会因为不问货物来源的过错,要与姚某、龙某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布料的原来所有权人的损失。刘某也会被要求上缴该批赃物,并由司法机关交回原物主人。
而刘某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可以向龙某索赔。刘某还可以不再支付余下的70万货款。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这是必须上交的,前提还是你不知情,如果知情就触犯法律,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过你只需要与公安机关正在交涉,不要相信你这个朋友的信。谁知道他有什么企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九条规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要
那肯定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