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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思想大体包括哲学、政治法律、宗教、教育等方面。
卢梭的哲学是天性哲学。他是一个自然崇拜者。他说:“感情是先于知识而存在的。而且因为我们并不借助于学习去求善避恶,而是凭着天性如此作的,因之,善善与恶恶是和自爱一样地得之于天性的。良心的信条不是判断而是感情。我们的观念虽来自外界,而我们衡量知识的感情,乃是内在于天性之中的”。他认为人类都具有同情的自然德行,这是自然赋予人的,不是通过教育获得的。他说:“我想,我坚持人类具有惟一自然德行,决不致于立论无据,即使最会诽谤人类德行的人,亦不致于否认他具有这惟一的自然德行。我要说的就是同情,……同情又是那样自然的,而至于充满兽性的人,有时候亦不乏鲜明的表露。”又说:“怜悯是一种自然感情。正是这种情感,使我们不加思索地去援救我们所见到的受苦人。正是这种情感,在自然状态中代替了法律、风俗和道德;而且这种情感还有一种优点,就是没有一个人企图抗拒它那温柔的声音。……总之,我们与其在那些微妙的论证中,不如在这种自然的感情中,去探求任何人作恶时,即使他对于教育格言一无所知,也会感到内疚的原因”。
天性哲学是卢梭思想的核心内容,它贯穿于政治法律、宗教、教育等方面。天性哲学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便是“人生而平等自由”和“天赋人权”。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到处都受着束缚’。因为没有人对于他的同类握有自然的权力,强力也不能创造权利,所以我们必然下一结论说,各种的契约形成了人类中一切立法权的基础”。“人类的不平等,在自然的境界中,是不易感觉到的。”“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天性哲学在宗教上的表现便是推崇自然的宗教,实质是否定当时的教会。“在我的说明中,你只能看到自然的宗教”。卢梭将宗教分为两种:“一是人类的宗教,一是公民的宗教。前者没有寺庙,没有神台,没有仪式,只限于对最高神的纯粹心灵的崇拜和对道德的永恒责任而已;这是单纯福音,真正有神的宗教,可称为自然的神权或法律。后者是各个国家自行规定的宗教,……我们可称之为公民或规定的神权和法律。”“上帝所需要的仪式是出诸内心的崇拜。”“不论你怎样下断语,你应记住:宗教的真正义务,是人类制度的独立;记住:一个公道正直的心,是上帝真正圣殿;……记住:内心的崇拜是这些义务中最重要的一项”。“幻想上帝对于僧侣穿的服装,对于僧侣的语言,对于僧侣在神坛或跪拜时所采取的姿式之类,感有兴趣,那乃是一桩奇特的骗局。”因此,卢梭主张建立人民宗教,是一种纯粹一般人民的信仰,它的条款与宗教教条不一样,是社会的格言,不信仰者逐出国境,宣告信奉而违反者处以死刑。其实这是一套法律体系而已。天性哲学在教育上的表现就是要造成所谓自然人,保持幼儿纯洁的心。他在《爱弥儿》中说:“请观察自然,而跟着她所走的路径走去。她使儿童不断的活动;她以各种的困难,来培养充实儿童的体格;她不久就以苦痛和烦恼的意义来教导儿童,使他们能够因此而习惯于他们所将要遇到的困难。”“幼时最初的教育,必须完全是消极的。而此所谓消极者,不是教以道德和真理,而是保持他的纯洁的心,使他不致陷于罪恶和谬误。”“我所谓要造成一个自然的人,并不是使他变为野蛮人而送他回到森林中,而是要造成生活于现实社会的旋涡中,而不让他自已被人类的情感和偏见所淹没,这就够了;要让他以自已的眼睛去看,以自已的心去思索,让他不怀权威,而只有理性。”
卢梭认为,私有制是不平等的基础;认为人类是从自然状态,经过缔结契约,而进入社会和国家状态的,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结成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生命。而实际上由于私有和贫富对立,由社会契约所建立的秩序是被歪曲的。“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
卢梭认为“‘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所以它是永远不能转让的。”“主权是不能分割的,其理由正和不能转让相同。”公共意志(GENERALWILL)“只考虑公共的利益,”它与全体意志(WILLOFALL)不同,全体意志只“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已。”
关于政府和政体,卢梭认为,“公共的力量,必须有一个属于它自己的工作机关,来使力量集中,并使其在公共意志指导下开始工作,以成为国家与主权间的一种交通工具。我们在这里所有的,就是在国家中的政府基础。”政府的行政权,只是主权所委托给予的权力,“主权对于这一种权力,能够任意加以限制、修改或收回。”
卢梭把统治形式分为三大类:民主政治、贵族政治和君主政治。民主政治是主权“把政府的责任委托给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以使大多数人民都成为官长;”贵族政治是主权“把政府委托给少数人,使普通人民多于官长”;君主政治是主权“把整个政府委托于一个官长,其他的人们都要从他那里才能获得权力。”卢梭认为民主政治从未曾有过,也永远不会有。“使大多数人去从事管理,而使少数人去被管理,这是违反自然的秩序。”
卢梭又把贵族政体分为“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三种,认为“第一种是只适合于简单的民族,第三种是一种最坏的政体,第二种是最好的,才是真正所谓的贵族政体”。选举的贵族政体的少数人成为官吏都是选举出来的,“因此乃有忠直、了解、经验,以及其他被人推崇尊重的品德,来作为完善政府的许多保证。”
根据卢梭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这种选举的贵族政体其实就是民主共和制。
卢梭对君主政体进行了批判。“在君主政体下,一切诚然向着同一的目的进行,但这目的决不是以谋求公众的幸福为目的的,甚至行政力量也常常显得它自己是有损于国家的。”在君主政体里,“成功的人只是些小人、恶棍、阴谋家,其诡计足以使他们在宫廷中取得高位,但一经取得,即现出其不能胜任。”
关于立法权,卢梭认为“国家的生活原则是在于主权是立法权,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国家的头脑,它促使全身各部分的活动。”“主权,除了立法权之外,便没有别的力量,所以只有依据法律而作为;而因为法律又不过是公共意志的真实表示,所以主权只有当人民聚集在一起时,才能够有所作为。”
因此,在卢梭看来,主权,具体上说就是立法权。而且法律的制定必须全体人民的参与,而不能指派代表。“主权是不能够代表的,其理由正如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一样,它的主要点是在于公共意志,而意志就是不能代表的。”“所谓人民的代表实不是、亦不能是其代表,而只是人民所委任的人员而已,可能不作什么具体的行为。”是“爱国心的衰落,私人利益的企求,国土的扩大,政府的贪婪和滥权——这些因素造成了人民选举代表去出席国民会议的办法。”
卢梭的自由平等思想以及主权理论,必然产生推翻世袭政体的暴力革命理论。由于“政府的组织不是一种契约,而是一种法律,”而“国家中没有任何的法律是根本不可以撤销的,”“因此如果人民建立一种世袭的政体——无论它是仅限于一家的君主政体,或是仅限于一阶级的贵族政体——这并不是立约;该项政府,只有临时的性质,一俟人民要另加规定时就须变更。”“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起义行动,与暴君前一日任意处理臣民生命财产的行为是同样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
是人民主权思想
他认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政府和官吏是人民委任的,人民有权委任他们,也有权撤换他们,甚至有权利举行起义,消灭奴役压迫人民的统治者.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绝对是的,相信我没错的
教育上:自然教育。
哲学上:回归自然。
卢梭是个自然论者,他的生平和其他详细的东西你可以去这里看看。
你只要这个其他就不想说了。
http://jpkc.scnu.edu.cn/jys/pub_htm/04-kcnr-15.htm
http://article.hongxiu.com/a/2006-5-12/1240140.shtml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9181446.html?fr=qrl
http://www.ls11.com/Article/lstd/jztd/200410/6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