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是税务干部,如果是非隐名合伙,显然不合法;2、“丁提出以乙欠它的5万元债务中的三万元抵消丁欠合伙企业的3万元债务”,除非丁起诉乙且执行了乙的财产,还不足以偿付丁时,方可;3、“乙欠丁的另外2万元债务,丁想以此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可,除非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且没有其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购买乙的份额;4、“戊向甲、乙、丙三人索要医疗费,而乙和丙认为甲撞伤戊是其个人行为,与合伙企业无关”,须承担责任;5、“乙退伙,并拿走其出资设备及物品。”违法6、“戊出院后向乙要钱,遭乙拒绝。”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