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 )

注册登记地 实际管理机构地 机构场所所在地 以上答案都不正确
2025-04-25 20: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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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的所得税法条款意味着,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即可实现多个境内机构、场所之间的盈亏互抵。

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或“新办法”),明确了汇总缴纳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随后相应修改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申报表3。

根据12号公告,在境内设立多个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的,比照居民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办法。采用多机构、场所经营模式的银行业、保险业及油气勘探开发行业等行业的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汇总缴纳的,将按照新的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新老办法在申报管理方面存在重大差异,12号公告对已取得汇总缴纳审批的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款申报缴纳和税务内控管理将产生一定影响。

建议非居民企业针对新的汇总纳税方式及其合规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考量,做出适合本企业的选择,并对运营及税务管理方面进行相应调整。

扩展资料

背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就其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前,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一般应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可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不过汇总纳税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

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的有利之处在于多个机构、场所的盈亏可以互抵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降低非居民纳税人的总体中国企业所得税负。

然而,由于此前需要获得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才能进行汇总纳税(尤其是跨省的机构、场所需要获得税务总局的批准),实际被批准汇总纳税的情况并不多见。

为了给予非居民企业更多便利,人大常委会议于2018年底决定取消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2019年3月,税务总局发布了12号公告,明确在境内设立多个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其他境内机构、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居民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4。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回答3: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4: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