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务中,原告可以在起诉以前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伤残鉴定,并以此鉴定结论为依据计算损失,整理诉状,起诉到人民法院。
2、但是这种情况下,被告有权要求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另行鉴定,关于鉴定机构,如果原、被告能协商一致的,由协商选定的机构,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如果原告在起诉前未申请伤残鉴定,而是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样,如果原、被告能协商一致的,由协商选定的机构,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不是原告指定,而是原告可以自由选择有资质的地方去做。当然被告也可以根据合法理由提出重新鉴定。现在鉴定不是说就是推不翻的结论,而只是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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