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主观上是诚实、善意,目的主要在于规范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同时规制审判权的行使,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规范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具体体现表现有: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为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理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常被奉为“帝王条款”的效力。
行政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基本理念上是不同的。民法上的诚信是双向的,即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对其他当事人保持诚信;而行政法上的的诚信则是单向的,仅指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对人保持诚信。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1、诚实,即信息真实。要求行政机关无论面对特定对象,还是普通公众,它所提供的信息都应当是真实、有效的,行政机关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2、信用,即依赖保护。行政决定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这种依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依赖所生之利益。行政机关的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处,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人以一定补偿。依赖保护的核心在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基于政府的权威,其行为一旦做出往往能够获得公民的依赖,而公民基于这种依赖又可能采取相应行动并产生一定利益,一旦这种依赖因政府行为的变更而受到损害,就可以要求政府补偿。
诚实信用原则好像是民法、合同法范围内的原则吧。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可本真的事实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