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人员不受理行政诉讼怎么办?向什么机构反映,检察机构是什么?

2025-04-05 03: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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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从你的问题补充看,需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按《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回答2:

向本法院的院长反映情况。理由不处分或不合法的,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