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约》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用什么原则?

2025-02-25 1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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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

到达生效原则是承诺书信、电报应于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于此时才成立。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采用此原则。

这一原则便于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明确划分函电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发信人承担从发出信函时起至送达收信人时止的风险,如果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在传递过程中遗失,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扩展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到达生效原则

回答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
  关于发盘和接受生效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与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原则”不同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发盘和接受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发盘和接受送达时生效。

回答3: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 到达生效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