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公司名称的问题,要看合同的内容,如果合同本身是英文的,合同的一方主体的名称本身就是英文名称,当然没问题。如果合同是中文的,但是能够确认该合同主体就是签字的公司,也没有问题。
第二是关于签字的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签字的同时必须再加盖公章,二者必须齐备。而是要求当事人或者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二者必具其一。
判断依据:1、合同内容;2、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果英文合同写明不适用中国法律,那么效力问题就不能按照中国合同法);3、你方和外方关于签约的函件和邮件往来都可以作为判断证据。此外,题述事项属于涉外法律事务,类似事务,建议在签约前一定要公司法务部或外聘律师给出审查意见。
否。。。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