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2025-03-13 15: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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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收费,国家没有规定要收费。以宁津为例:

排污许可证办理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3、排污申报登记表

4、申报期三个月内的有效监测报告

办理程序:县环保局申报市环保局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扩展资料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排污许可证  管理暂行规定

回答2:

只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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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

办理机构:环境保护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许可条件
1、对排放的重点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

2、对因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申请换发《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
(四)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
(五)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许可程序(一)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作出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1、对排放的重点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
2、对因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申请换发《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

(三)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经限期治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仍然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不予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环境保护局
收费标准:申请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

回答3:

属于乱收费。郴州市市、区两级为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环保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办证服务。各生产经营者可到各区、县(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申办。受理办证中,环保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天,需要环境评价的项目10天内必须办结,各项环保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回答4:

国家不收取排污许可办理费用,委托服务公司办理需要收服务费,需要代办可以私信,价格可议

回答5:

国家对排污许可证办理不收费。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