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律》即《泰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年间完成并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秉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晋律》在《魏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首先是篇目,从十八到二十,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排更为合理,用词也更确切。《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其次,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如设立了“杂抵罪”,成为后来官当的雏形。在礼的原则指导下,礼的内容有的直接写成了法律条文,《晋律》最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第三,《晋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确,而且第一次正确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将律解释为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令则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从此以后,令便成为和律并立的法典。
《晋律》是晋武帝泰始年间正式颁行天下的法典。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特点
一、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如删去劫掠、惊事、偿赃、免坐四篇,增加卫宫、水火、关市、违制、诸侯五篇;
二、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以礼直接作为立法的依据,并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的原则;
三、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由于有律学家张斐、杜预的注解,《晋律》从整体上看来,比以往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是比较稳定的法条,而令则是临时性的条款,违令有罪则入律,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矛盾的问题,又从令中选出品式章程(指一般的行政法规),称为“故事”,与律令并行。
影响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于全国的法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典范之作,上承秦汉立法之要旨,又因时宜大胆创新,删繁就简,推动法律儒家化及律学的发展,东晋及宋、齐、梁、陈各朝基本都是沿用《晋律》。其注释“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中国古代的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至南朝时犹行用之。《晋律》影响直达隋唐,《唐律疏议》本身就是《张杜律》的继续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