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患者首先要认定工伤,治疗终结,经过鉴定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护理费是多少,要根据医院的建议以及设区一级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如果拒绝治疗,根据上面的规定,你们可以拒绝一切要求,不再按工伤待遇,他们的要求没有任何根据,
如果公司上了工伤保险,费用应由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公司没有上工伤保险,费用应由公司支付。具体标准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伤残等级确定。如果伤残后果不是由于工伤本身造成的,或者患者对伤情加重存在过错,则不应有公司承担责任。
热烈赞同上面朋友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