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下银行付款的条件仍然是受益人是否能够提交符合要求的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比如申请人方的违约证明等),银行不会去考察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下是否违约?也不会审核基础合同条款是否合理?这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
我来试着解答一下lz的问题我觉得是这样的 stanby和DC一样是仅仅基于单据的 是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潜在的交易关系的,所以说“开证人履行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不受 受益人从申请人处得到付款权利的影响”可以说standby里只有issuer和beneficiary 没有applicant的事情
二楼说的挺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