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工商部管,2019年1月,最高法、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促进诉调对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
扩展资料
商会的产生背景:
晚清以来,由于情势变迁,使得商人的地位大为改观,商人组织的性质亦相应有所变化。传统的商人组织,如行会 和 善堂等形式的早期商人组织根据实际状况比较自然地开始转化为近代意义上的商会。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民间拟定章程《拟中国建立商业会章程》 ;
1902年,上海通商银行的总董严信厚组织成立 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这是近代商会的雏形。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
1904年,根据商部的意见,清廷谕令颁布 了《察定商会简明章程 》 、《商会章程附则六条》。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的 法律依据。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会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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