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 除《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以外,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一)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且投资概算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等文化产权交易。 (三)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四荒地”、集体性质大型水面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的资产。 (五)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 (六)国有投资比例占到 50%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设置权。 (七)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 权的环境能源交易。 (八)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经营管理权。 (九)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工程、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