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是古今中外社会保障实践的普遍规律。不同国家里“政府主导”有不同的体现。目前,强化监管责任正成为政府主导的一个显著和普遍特征。现在就中国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状况而言,与其说是“政府主导”,倒不如说是行政主导。社会保障的实施的确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力量,这本身也是政府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但政府权力的扩大化和无序化,是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的。行政主导主要体现在:一是用行政权力涉及、干预和部分代替立法权力。我们不否认政府在社会保障改革中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但政府作为一个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过多地干预本属于立法机构职责范围的工作,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如制度的规范性不足,指制度规范的层次性不高,强制性和权威性不够,如在社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欠费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缺乏法律约束和强制引起的。其二是政府行政权力多集中在社会保障的实施方面,没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社会保障中有些项目的实施是需要政府官方机构来具体实施的,以通过高度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来实现实施的高效率;但有些则可以放手由民间组织来实施,如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就需要大量民间组织、机构和团体从事慈善公益事业,这是慈善事业发展壮大的前提条件。
政府主导是古今中外社会保障实践的普遍规律。不同国家里“政府主导”有不同的体现。目前,强化监管责任正成为政府主导的一个显著和普遍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