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付(2)

2025-04-27 22: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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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二,对处分抵押物期间债务利息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既具有对权利人进行民事补偿的性质,又具有对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经济惩罚的双重属性。这里所谓迟延履行期间,既包括从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日到立案执行日的期间,也包括立案执行后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本案虽然被执行人设计院提供了抵押物,但本案判决的内容是一般金钱给付义务,而非特定物即房产的给付。抵押的房产只是保证权利人权利实现的一种担保物,不能代替金钱债务的给付。凡未严格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的,都不属对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本案中,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变价处分,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强制执行过程,该期间仍属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理由是,之所以会产生这样一个强制执行期间,完全是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造成的;换言之,如果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了法律义务,就不会导致强制执行程序,当然也不必经过评估、拍卖过程。因此,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该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设计院的第二个异议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