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更不仅限于食品药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法律没有对产品的范围加以限制的“等产品”,参照本规定。
显然,知假买假所指的产品范围不仅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消费者如购买了手机、平板电脑、T恤衫、机油、公文包、西服、男鞋、打印机、插座“等产品”范畴的,都应当参照本规定。
综上,不管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都不影响其维权,新消法后决不容许假货再泛滥成灾。一个公平的公式,才有一个永恒和谐的社会,真实,作为,至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