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只要是涉及到经济利益纠纷公民无法自行调解的都可以由法院来受理。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审判人员的数量多,并且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所以,一般地说,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交给基层法院承担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同时,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条)。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答:法院受理“揭信”案件。本人认为,此罪立案管辖权为检察机关,但现实中有案例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如有不同意见,可私信。
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无秘密可言。那么,什么是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如何量刑?对此,下文将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但是,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以上就是对什么是侵犯通信自由罪,到底侵犯通信自由罪如何量刑的介绍
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1-30 生效日期: 1989-11-3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法]字[1989]第41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 :这种案件是由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你可以向检察机关报案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而未立案,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相关案例:
盗窃QQ号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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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案
现年26岁的吕某为郑州某公司职员。2010年7月,吕某在互联网上出售自己的QQ号。吕的QQ号是5位数号段,极为少见。姜某在网上看到信息后,很感兴趣,就与吕某联系,最终双方以4500元人民币成交。之后,吕某把QQ号码、密码、密保问题、密保邮箱、绑定的邮箱都交给了姜某。两天后,吕某觉得自己的QQ号卖亏了,越想越不甘心。随后,他在网站上对该QQ号码进行了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QQ号码被索回。吕某为防止姜某继续使用此QQ号码,又将密码重新进行了设置。姜某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就与吕某联系,让其帮忙进行申诉,吕某一直推托。无奈,姜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遂将吕某抓获。前不久,法院以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4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 法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252条规定,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论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在明知自己的QQ号码已出售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相关网站申诉的手段,将该号码索回,并修改密码,致使拥有该QQ号码的用户无法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⑤8
(甄菁华 沈璐 张浩)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