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那后来加入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025-03-06 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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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公司应承担的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二是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上规定的都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后续的股东法律上未规定其连带责任。如果股东出资尚未缴足,进行股权转让时约定后续的股东继续履行缴足出资义务的,那么后续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在未缴出资额内承担责任,但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出资不实导致的应对公司的补足出资的责任,无须承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答2:

瑕疵出资是设立人的内部之债。不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后加股东更不承担。

回答3: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