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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除公务员录用考察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四)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
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
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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