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
收入总额:1800+500+50+100+15+5=2470
免税收入:50(国债利息收入)+15(技术转让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65
各项扣除:1200(成本)+30+15+5+3+32+4.5=1289.5
扣除项目中:
直接向老年福利院捐赠10万元——应算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支出(没有通过公益型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此不可扣除
向某协会赞助支出5万元——赞助支出不可扣除
从1289.5中减去不可扣除的项目:1289.5-10-5=1274.5
应纳税所得额=2470-65-1274.5=1130.5
应纳所得额=1130.5*28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