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约被银行加罚的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吗

2025-04-26 20:57:2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因违约被银行加罚的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的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因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2:

不属于,凡是属于罚款违约金滞纳金之类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因为国家不鼓励,如果你的罚款还能扣除,那不是没有起到“罚”的作用了吗?

回答3:

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