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被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但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一方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具体的可以查阅《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