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会处以警告,罚款。
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