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问题

2025-02-26 14: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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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取消了处罚的规定,而对取得虚开发票行为(也即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自己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条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对于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对于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行为,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对于超过1万元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伪造、变造、私自印制、非法取得或已经废除的发票而继续开具、受让、携带、存放、运输、邮寄的行为,将由税务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十分严重的,处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取得虚开发票也即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自己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不相符的发票行为,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发生真实的支出行为而让他人开具了发票;二是虽然发生了真实支出的行为但让他人开具的发票与该支出不符。对这两种情形税务机关最高可以做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而对于不知道取得的发票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和非法取得的,则不予处罚。

取得虚开发票违反《刑法》的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十分严重且构成了一定犯罪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犯罪的修改和补充:
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口退税行为,或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处死刑。
(一)增加了虚开普通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发票的行为,对于情节十分严重的,处于拘役、管制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予以罚金处罚;对于单位犯前款罪的,给予单位判处相应的罚金处罚,并对相应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按照相应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该条规定作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刑法》第二百零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也即是指有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进行虚开等行为之一的。
(二)增加了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对于明知是伪造发票仍持有较大数量的,处于拘役、管制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于相适应的罚金;对于数量巨大的,给予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将该条作为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对于单位犯前款罪的,给予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相应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